第二条
药用辅料生产、进口、使用以及进行相关药用辅料注册
检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该条没有把药用用辅料的
经营列入管理范围,是否可以理解药用辅料目前不实行许可证管理。 另外委托加工药用辅料生产没有相关管理办法,是否另行出台。
第四条 色素、添加剂、香精和
试剂类药用辅料实行
标准管理。
该条所指添加剂最好在“附则”中给以明确的界定, 确定添加剂包括哪些范围,事实上药用辅料也属于添加剂范畴。
第六条 国家药用辅料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用辅料质量所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包括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典》和其他药用辅料标准。
其他药用辅料标准是否包括地方标准,如果不包括,目前国内仍在使用的地方标准怎么办,因为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已经明确了生产、进口和使用的药用辅料,必须符合国家药用辅料标准。
第十三条 新的药用辅料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使用的药用辅料的注册申请。注射剂、滴眼剂、体内植入制剂用的辅料和特殊药用辅料,比照新的药用辅料申请程序办理。新的药用辅料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使用的药用辅料的注册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药用辅料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颁布正式标准的药用辅料的申请。
该条明确了新的药用辅料申请和已有国家标准的药用辅料申请。但国内药用辅料生产和使用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就是普遍使用的一种药用辅料,国家药用辅料标准没有收载,如果企业申请注册,它既不符合新的药用辅料申请;也不符合已有国家标准的药用辅料申请。例如:
二氧化硅(微粉硅胶)是国内药品制剂普遍使用的一种药用辅料,是优良的片剂助流剂,国家药用辅料标准没有收载,地方药用辅料标准有收载,美国药典有收载。是否可以把地方药用辅料标准,做为已有国家标准的药用辅料申请注册。
第二十条 新的药用辅料如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实施。新的药用辅料临床试验被批准后应当在3年内实施。
新的药用辅料申请,如国外药典有标准收载,是否可以省去临床试验这一程序。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后30日内组织对药用辅料研制情况及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抽取1-3个生产批号的检验用样品,通知设置或者确定的药用辅料检验机构进行注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审。
抽取1-3个生产批号的检验用样品与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抽取供检验用的样品3批不一至。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派员对研制现场按照《药用辅料研制现场
考核通则》或者对生产企业按《药用辅料生产现场考核通则》的要求组织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抽取供检验用的样品3批,通知设置或者确定的药用辅料检验机构进行注册检验。《药用辅料研制现场考核通则》是否另行制定。
另外还有<<药用辅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没有涉及到的一些实际问题:
(1)如“羧甲淀粉钠”是一种药用辅料,收载于05版式药典,国内已有许多厂家通过改进工艺水平得到一种崩解效果大大优于“羧甲淀粉钠”的改进型品种,国内厂家有的叫“速崩王”,我公司取名为“立崩”并注册了商标名。这类产品是否需要另行“增加规格”注册?
(2)复合辅料是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结合各药品制剂企业的生产实际,进行辅料间的配伍研究,设计成最佳复合辅料,提供给药品制剂生产企业,目前国内外已普遍使用。例如微晶纤维素与乳糖配合、微晶纤维素与羧甲基纤维素钠配合等。请问:复合辅料怎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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