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上午,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受贿案二审在北京市高院开庭。庭审中,辩护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受贿数额提出异议。辩护人辩称,郑筱萸本人直接受贿的数额为40万元,而非一审法院查明的649万元,其余609万元的受贿人是郑筱萸的家属。辩护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是,8家制药企业在过去的10年内,为了谋取审批方面的利益,行贿了郑筱萸和他的家属。
经过了旷日持久的调查和审判,郑筱萸案的焦点现在已经由受贿者转向了行贿者。在郑筱萸等待二审宣判的当下,法律界人士追问:行贿者能否逍遥法外?涉案的制药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药品批文该不该撤销?购买了涉案药品的消费者能否要求制药企业、甚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赔偿?
涉案药品照样生产销售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药号是否应该被撤销?
6月19日,记者就此采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该局新闻处处长申晨没有给出明确答复,只是告诉本报:“有关所有涉案企业的药品药号处理等问题的采访,现在都由中纪委负责。”
北京市广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长生律师认为,涉案药号原则上应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职权撤销掉。他说,行政许可法第69条说得非常清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只有当撤销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时,才不予撤销。如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有证据证明郑筱萸案中的药品批文的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就应该抓紧撤销涉案药品的批文,从而让那些行贿郑筱萸的制药企业,停止生产销售通过行贿获得的批文的药品。
据本报调查,目前八家涉案企业的大部分涉案药品都在正常生产和销售。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有关人士声称,涉案的注射用尼莫地平“可以大量供货”。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有关人士说,涉案的“人工合成盐酸麻黄碱”“一直都在生产,连续供货没有任何问题”。
其中,涉案的上海双鸽的一次性无菌注射器和输液器,通过行贿取得“合法身份”后,还戴上了“中国名牌”产品的“大红花”。和其他涉案药品、器械一样,它们在流通领域同样畅通无阻。
茂祥集团此次涉案的产品,除了“注射用苦参素”情况不明以外,“流行性感冒裂解疫苗”的注册已获通过,正在进行相关生产线的技术改造;而利用“重组人干扰素α2a凝胶”生产的数种产品,依然在全国进行广泛招商和销售。
对于正在正常生产和销售的步长脑心痛胶囊,陕西省咸阳市药监局办公室主任说:“我们也是从媒体上看到的消息,现在还没有接到任何通知。如果收回批号也应该是国家药监局,我们只是每年检查一次。我想,事情肯定会有个处理结果。但现在,我们惟一能做的就是等通知。”
郑筱萸主政期间,每年多达一万多中新药被审批诞生,这些药品药号应该如何处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认为应该分几种情况区别对待。如果药品申请注册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同时药品自身的质量和有效性没有问题的,不应撤销;但是有证据证明,批号是通过行贿获得、或者是通过欺骗取得的,即药商隐瞒真相,虚构材料的,应该撤销。
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教师齐向梅认为也要分两种情况看待,第一种情况就是,根本不符合审批条件,通过行贿获得批号的这部分药品的批号当然是要撤销的;第二种情况是符合审批条件,但是在大环境的作用下也行贿了,这部分的药品的批号是可以保留的。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许可在前,而贿赂在后的,之前是通过正当程序、手段获得批号的药品,后来为保平安,行贿的,不应撤销”,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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