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中药材市场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出台,将自2007年11月1日施行。办法规定,中药材按照农副产品管理,基本原则是所在地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从事生产、流通的企业和经营户是第一责任人。地方各级政府要将中药材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办法对中药材生产、经营中及经营场所的管理做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权限,细化了任务,确定了目标,确立了考核奖惩的依据等。
从业中药材初加工须备案
办法规定,从事中药材生产、流通必须具有与其生产、流通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场所和仓库必须具备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蛀、防鼠、防霉变等条件。从事中药材初加工品生产、流通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药业发展部门备案。同时,初加工品种目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加工过程必须保证中药材不受污染,有效成分不被破坏,严禁掺杂使假。
另外,从事中药材生产、流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中药材质量负责,严格遵守市场秩序,自觉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抽验。同时,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明令禁止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制品、野生植物药材;禁止非法生产、经营中药饮片;禁止非法收购、出售28种毒性中药材。
专业市场管理公司应建仓储中心
在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管理上,办法规定,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公司应建立集中的中药材仓储中心,暂时不能进入仓储中心,由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公司对其中药材仓库实行备案管理,并对中药材质量负责。
办法规定,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公司要实行公司化管理,管理公司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中药材质量监控,并配备与药材经营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人员、场所、仪器和设备;要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努力发展现代化中药材流通模式;加强内部管理,并对市场内经营的中药材质量和经营行为负责。
办法还规定,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公司要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定期检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公司要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中药材质量管理责任状,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办法规定,如果中药材市场管理公司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市场内发生了超范围经营、销售假劣药材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对中药材市场管理公司立案查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