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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10月1日起用新包装 不换新装可能撤批
2007/10/9/08:58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曹雪
 
    10月1日起药企生产药品用新包装 商品名(小名)不得大于通用名(大名) 突出通用名 药品换新装“大名”唱主角

  国家药监局:可控制一药多名和涨价 如药企不换装情节严重的撤销药批证明

  人们虽然熟知药品“芬必得”这个商品名(小名),但对其通用名(大名)“布洛芬缓释胶囊”可能就不大熟悉了。今起,所有药企生产药品时均须使用突出通用名的新包装。

  据国家药监局去年发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规定,今年10月1日起,所有药企生产药品时必须使用新包装,商标和商品名不得大于通用名,否则不能上市销售。

  另外,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必须符合新修订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

  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表示,24号令的目的是控制一药多名、降低药品价格,药企不按规定“换新装”,可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探访药店 新包装药品占少数

  截至今天上午,记者走访发现,北京各大药店里更换新包装的药品并不多。

  在金象大药房体育馆路店,只有个别药品更换了“新衣”,而大部分药品仍把自家药品的商品名放在最明显的位置。另外几家药店的情况与该药店雷同,新装药品占少数。

  市面上药品全换新装还需时日

  好得快大药房十里河店质检部经理张女士上午告诉记者,正在市面上销售的药品,全换上新包装还需一段时间,因为旧包装的药品还未售完。“但对于生产日期在今年10月1日以后,但却没换新包装的药品,我们是不会再进货的。”她说。

  “更换药品名称对药企会产生很大影响!”药房销售人员说,“新规定要求企业弱化药品的商品名,这不利于企业的品牌宣传。”

  药监说法 不换新装可能撤批

  谈到24号令对企业的影响时,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告诉记者,这只是在规范行业过程中的一种阵痛。但如果药企不按规定“换新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据介绍,新规定要求对同一药企生产的同一药品、成分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药品,必须使用同一商品名称。这将有利于老百姓辨识药品成分,也可抑制生产厂家同一药品因换名称再涨价的情况发生。 

  新闻链接

  “24号令”第二十五条

  药品新包装上,通用名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横版标签须在上1/3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竖版标签须在右1/3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字体颜色应使用黑色或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此外,药品商品名不得与通用名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2。

  部分常用药品商品名及通用名

  商品名 通用名感康 复方氨酚烷胺片新康泰克 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芬必得 布洛芬缓释胶囊

  日夜百服咛 双分伪麻片(日用片)、美扑伪麻片(夜用片)泻立停 颠茄磺苄啶片

  达克宁 硝酸咪康唑乳膏

  快克 复方氨酚烷胺胶囊

  皮康霜 曲咪新乳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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