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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从10月开始必须标注药品通用名
2007/10/15/08:47  来源:扬州日报
 

   相关人士昨从相关部门获悉,10月份以后制药企业生产的所有药品,均要使用新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按照相关规定,新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中的任何文字、标志等信息都不得扩大或者暗示药品疗效、误导消费者;新药品包装上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且通用名应当显著、突出,并使用黑色或者白色标注,不得使用其他颜色;药品商品名不得与通用名同行书写,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算不得大于通用名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药品标签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10月份之前生产的药品绝大多数使用的是原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目前,市场上将会同时出现新、旧包装的药品,且由于药品有效期的原因,这种现象还会持续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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