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所有医药企业生产药品时必须使用新包装,否则不得上市销售。“从目前来看,换包装对药企可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但这只是在规范行业过程中的一种阵痛。”业内人士认为。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发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07年10月1日起,所有医药企业生产药品时必须使用新包装,商标和商品名不得大于通用名,否则不能上市销售。
近日,记者走访了北京的几家大药店发现,货架上摆放的部分药品已使用新包装,新包装上通用名都比较明显。如一些感冒药,包装上除了印着“快克”、“感康”之类的名称外,在显眼的地方还印有“复方氨酚烷胺”字样;牛黄消炎片,“嘉恒”商标明显小于通用药名字号; “新康泰克”字体已缩小,其通用名“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则 放大。但还有很多摆在架子上的药品仍保持原貌,把药品的商品名放在最明显的位置。
“药品要全部换上新包装还需一段时间,因为旧包装的药品还未售完。”北京京卫大药房的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
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
据了解,目前同一种药品通常有多个厂商生产,许多药品生产企业为了树立自己的品牌,往往给自己的药品注册独特的商品名以示区别。这样就使得含有同样化学成分的药品,因生产厂商、剂型不同有了形形色色的药名,让人眼花缭乱,不仅给老百姓带来了选择上的困惑,对缺乏药物知识的患者还容易造成重复用药和误服药物。
为此,《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药品新包装上,通用名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横版标签须在上1/3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竖版标签须在右1/3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字体颜色应使用黑色或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此外,药品商品名不得与通用名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2。
“《规定》正是针对一些药企故意用一些新奇的商品名糊弄消费者,并借机提价而出台的。”业内分析人士认为,《规定》实施后,这种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
老百姓反应不一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虽然该政策的出台是为老百姓的用药提供实惠的措施,但老百姓的反映却并不一致。
很多市民对《规定》持欢迎态度,认为现在的新药多得数不清,分不清药品,价格又很贵,往往同一种成分的药品,因为名称不一样在价格上有很大的差别,去买药时全凭医生和药店的工作人员推荐,经常多花了冤枉钱。
“其实每一种药品都有一个按其化学成分确定的法定名称,即药品通用名。”专家介绍说,因为同一种化学成分的药品可能由不同的生产厂商生产,有的企业为了使自己的产品和其他厂商的区别开来,会给自己的产品起一个商品名,或是注册一个商标。这就容易造成消费者误用、重复用药等现象。
“以前不知道‘羟氨苄青霉素’是什么东西,现在才知道其实它就是‘阿莫西林’这样的抗生素类药品。 ”在药店买药的林女士向记者表示,“现在药品突出通用名,以后买药只记住通用名,方便多了。”
采访中,一些老人表示原来的药名比较好记,现在的名字太长反而不好记。“原来的药名已叫了十多年,现在一下子改成了别的名字,还真有点不习惯”。
“比如什么酚烷胺胶囊、布洛芬缓释胶囊、复方氨酚烷胺片这些名字对上了年纪的老人来说记起来确实比较困难。”药店的工作人员反映说。
“统一药品名对药店、医院和消费者来说应该是更方便了。以前,因为相同的药品有几个甚至几十个不同的商品名,医生开处方要记不少药名,很麻烦。”该工作人员认为,“现在药品标识更清晰,消费者在购买时一目了然,药品的接受程度自然就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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