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试点零售药店分级管理,严禁药店超出自身资质售药
今年9月起,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海口、三亚、琼海等地实行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严禁药店超出自身资质“越级”售药。今后,老百姓买“放心药”又多了一个重要保障。
主动请缨
“大病去医院,小病进药店”是老百姓最常选择的一种看病方式,但由于专业知识有限,大部分群众自身购药存在一定风险。为了保障群众健康,防止滥用抗生素等,国家规定必须凭医生处方才能在药店购买处方药,但在现实中,由于缺少足够的“坐堂”药剂师,药店和群众都缺乏防范意识,这一措施难以真正全面推行。
为了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严禁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今年9月起,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海口、三亚、琼海等地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企业资质不同,药品经营类别不同,“越级”售药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全国首批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有江西、吉林、山东、湖南、陕西5省,并没有将海南列入其中。今年,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动请缨”开展试点工作。
四级管理
根据试点方案,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按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经营类别、药学技术人员能力及经营条件的不同,原则上将药品零售企业划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二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可以登记销售的处方药(具体目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三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四级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其中,禁止类药品是指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疫苗等国家规定的零售企业不得出售的药品;限制类药品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等严格管理的处方药。
据悉,海南省药品零售企业的分级不是固定的,而是采取动态管理,给企业提供了自我升级的空间。为了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该局还出台了配套巡视制度,严格进行监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