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司法机关违法行政许可
诉讼请求:
确认被告行政许可“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开展精神病医学鉴定业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撤销。
事实与理由:
“上海袭警案”被告人杨佳,一审被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目前正在上诉审。一审法院判决杨佳有罪的重要依据之一,是由“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下简称该鉴定中心)作出的杨佳没有患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杨佳在造成社会危害时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患病的程度,是确定他是否具有刑事行为能力,是否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以及承担多大刑事责任的关键。杨佳是否患精神病自己无法证明,应通过专业的精神病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该条全文: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经查,为该司法鉴定中心行政许可法医精神病鉴定资格的是被告,因该司法鉴定中心不是医院,依刑事诉讼法不具有精神病医学鉴定基本医学条件,故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许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