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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五加注射液致死案开审 被告当庭认错

2009/4/23/10:57 来源:生活新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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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慧聪制药工业网】庭审:开远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和“偷税罪”提起公诉

    陈述:被告侯宝山当庭认错并称会承担一定经济赔偿责任

    去年10月,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使用黑龙江完达山制药厂(2008年1月更名为完达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7名患者出现明显的不适反应,其中3名患者因此死亡。事件发生后,侯宝山被查明在红河销售黑龙江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但是,侯宝山并没有药品销售所需的相关证照。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和偷税罪,对侯宝山提起公诉,昨日(4月221日)上午,开远市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侯宝山为黑龙江省虎林市人,2001至2008年期间,侯宝山在云南红河先后向云南省开远市解化医院、开远市顺康药业有限公司、开远血栓病医院、开远市血栓医院、开远市人民医院、开远市工人医院、广东湛江中兴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刺五加注射液、血栓通注射液,但是,期间侯宝山并没有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药品销售经营证照。并且,侯宝山使用黑龙江完达山制药厂的业务员身份,伪造“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及法定代表人李顺之的印章,向销售对象开具假发票或送货单销售药品,取得销售收入498210.70元。经红河州税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侯宝山未缴增值税。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侯宝山在没有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照的情况下,自2001至2008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属违法行为。并且,因为侯宝山的非法经营行为,在销售前,没有对所销售药品进行检验,与其他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共同造成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3名患者因使用“刺五加”注射液死亡的重大事故,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因此,检察机关认为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另外,侯宝山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刺五加注射液等药品,应属于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但是,侯宝山却隐瞒药品经营收入不缴纳税款,违反了税收法规,检察机关认为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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